老师查看学生聊天记录并要求删除无关应用,老师的做法是否侵犯学生隐私?
我觉得老师的做法是侵犯学生的隐私。管教是好事,但这个方式是不对的,学生隐私权必须得到尊重,如果老师不尊重学生隐私权,会向学生传递隐私权不值得被尊重的信号,那么长大后的学生也不会去尊重别人的隐私权!
关于这件事,我有几个看法:
一、感到很震惊
震惊的不是查看学生聊天记录,而是要求删除无关应用,哪些是有关应有,哪些是无关应用,没有明确的说法吧!
二、老师们见怪不怪,心中波澜不惊
事实上,从疫情期间开始全国老师上网课,这样的事不少。老师上课声音是背景音乐,游戏是正经事,追电视剧也是正经事,一边听老师上课,一边聊天吐槽老师。实际上,学生是这样说的:正经人,谁听课。
三、控制欲和责任心过强的老师,仍然会做出过激行为
学生网课,逃脱了老师控制,这本身就是削弱了老师的控制力, *** 对面的学生所作所为无法掌控,有强烈控制欲的老师就容易做出过激行为找回控制力。责任感强的老师,以“一切为你好”为行动指南,坦然做他觉得是她“应该做的事”。这里建议相信学生和家长,更要相信教育,随他们去吧。
四、现在学生举报老师已经司空见惯了
学生举报老师的理由很多,可以是影响睡眠和长身体,可以是影响心理健康,可以是师德师风有问题,老师轻则批评教育,重则处分开除公职。实际上,近些年针对老师的 *** 事件,已经使得很多老师有了明哲保身的想法,毕竟只是一份职业,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五、青少年的隐私值得尊重,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青少年被当作人的体现
当自己的信件、照片、聊天记录被人翻看时候,滋味确实不好受。换位思考,理性行事。
六、预估后续:老师被处分,学校无责,教育局向全区学校发出通知,禁止侵犯学生隐私
同时,部分区域老师受惠于这位老师,如果近期有上网课的教师,针对 *** 教学的督查将有所放松,教师工作也会轻松一些。
最后最重要的一点,对于学生互联网化,不能把监管压力都推向家长和老师。需要我们的监管跟上,加强 *** 绿色进化行动,也需要使用重典迫使开发APP的良心归位,同时手机生产厂家是不是可以考虑生产针对学生上网的绿色手机?
老师可以查看学生手机聊天记录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无论是谁查看谁的聊天记录,都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老师随意查看学生的手机聊天记录,学生对被查看的记录也很在意的话,于学生而言,一会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二会会对他们造成心理负担;于老师而言,一是有损为人师表的作风,二是有损自身在学生心里的形象。总而言之,非必要情况下,老师不可以随意查看学生的手机聊天记录。
老师家访查学生通讯录及聊天记录合法吗?
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他们承担着教书育人的光辉任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老师都具有高尚的师德,他们甚至不遵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比如最常见的是部分教师存在着未经学生允许查看学生通讯录及聊天记录的做法,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教师是没有权利查看有关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的,比如各种信件、日记等。一个教师打着为学生好的旗号,窥探学生的个人隐私,这是严重违反教师道德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我们会发现教师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事件常用发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部分教师缺乏严格的培训就上岗,而教师又承担着直接培养学生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师的这种错误做法不仅会直接侵害到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学生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等造成恶劣影响。
那么为了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国家层面上要严格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对于人品有问题的教师严禁录用;加强对在职教师的培训,定期开展讲座交流,在加强教师教育教学水平的同时,使教师树立尊重学生的观念,在日常教学中能够采用适当的 *** 来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教师自身也要不断地将教师职业道德贯彻到日常的教学实践中,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一名好的教师应该是热爱学生,能够为人师表,不仅具有高超的教学水平,同时也能够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能针对学生的年龄特点,兴趣,需要等设置不同的教学 *** ,做到因材施教。
老师强行翻看学生手机隐私是否违法
违法。
公民都有自己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都不能被侵犯。侵犯公民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老师强行翻看学生手机隐私属于侵权行为。
学校强迫学生把自己手机拿来让老师检查里面的聊天记录违法吗?
学校强迫学生把自己手机拿来让老师检查里面的聊天记录是违法行为。
此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的主体不包括法人,法人也会有不欲人知的秘密,一般表现为国防机密、商业秘密等,但是法人的秘密一般属于公共领域的事务,而非个人的人格尊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 *** 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之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 *** 、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