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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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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执行难

您好!在民商领域,人们提及法律是否真正保护了自己时,轻过程看结果,结果最终的落脚点往往就是看法院执行是不是到位了。因此,执行是我国法律能否实现的重要因素,执行程序是人民利益能否最终从一纸判决变为实在利益的关键。

法院判决能否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但关乎一个法院公信力,而且也是衡量我国法治状况好坏的有力标杆。可是,现实的执行难的问题让笔者深深的感到了凉意。执行难,早已让我国法院公信力大打折扣,让人民的利益落空。而这中间,有多少“难”,是难在执行人员难作为或不作为上?

一、执行“四难”添一难,执行人员难作为。

何谓执行难呢?难,使人感到困难,是一种主观感受,因此客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不是难。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但是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执行不下去,比如受到人情案、关系案的影响,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或者强制执行将出现不良的社会后果,执行不下去,这才叫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难不同于没有执行条件的不能执行,它是指客观上案件有条件执行,但却由于种种原因或理由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1999年,党中央下发中发11号文件,将“执行难”归结成“四难”:一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执行财产难寻;三是协助执行人难求;四是应执行财产难动。这“四难”令多少人貌似受到法律保护后又对法治的力度动摇或丧失信心?

这么多年过去了,这“四难”放在今天仍是非常恰当,而且时常被提及。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似乎这“四难”还不够,似乎还要加上“一难”,即“执行人员难作为”来凑足“五难”,才可以较为完整的概括现如今的“执行难”。值得备注下的是,“第五难”可能很多时候的表述为“不作为”,可能会让很多兢兢业业、尽心尽力的执行人员不满,还请这部分人主动忽略,对你们来说是客观“难作为”。

如何应对"一带一路"面临的挑战

1、从国内发展面临的挑战来看。

“一带一路”成功的关键在于“互联互通”,要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必须实现“地区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联通,不同地区之间需要寻找自己的优势,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将蛋糕做大、做好。然而,当前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行政区域都有自己的地方利益,如果一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过于浓厚,或者是不同地区抢占“一带一路”红利,那么就会使“互联互通”的效果大打折扣。

此外,现有的官员绩效评价体系存在不合理之处,“一带一路”是大工程,需要长期的投资,一些项目在短时间内很难获取效果,而官员的任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些官员难免会出现“肥了他人田”的担忧。

其次,“一带一路”战略规模宏大,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一些地区仍然处于“观望”阶段。因此,“一带一路”在国内实施面临的更大挑战就是“互联互通”,这也是破局的关键。

2、与国内的挑战相比,“一带一路”在国际上面临的挑战则更加艰巨。

首先,一些国家政局本身就处在动荡之中, *** 对社会的控制能力比较弱,而“一带一路”主要是“高层政治”之间的合作,看重的是与 *** 间的合作,选举政治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 *** 发生权力交替,就会存在中止“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

其次,沿线国家国内复杂的利益集团问题也是决定“一带一路”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尤其是有着“火药桶”之称的中东地区教派林立,民族、种族矛盾尖锐,甚至演化为政治矛盾,形成不同的政治利益集团。“一带一路”项目如果不能很好地协调好这些国家复杂的利益集团的利益,那么就会存在一些利益集团为利益争夺而对“一带一路”项目进行破坏的问题,从而增加“一带一路”实施的阻力。

最后,沿线国家国内的腐败问题也是“一带一路”不可回避的现实性问题。“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项目的重要支撑,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一带一路”也是一个海外投资项目,“金钱容易滋生腐败”。

“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这不仅会增加“一带一路”项目的投资成本,严重的话还会造成不公平竞争行为,使“一带一路”项目在海外面临受阻困境。因此,如何确保一个自由、良性竞争、可持续的国际投资环境是“一带一路”项目在国际上取得成功的核心,也是国际项目合作的“点睛之笔”。

3、“一带一路”横跨亚欧非三大洲,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差距较明显,如何在差距如此明显的环境下做到“统一”,简化投资程序,降低投资成本,这也是“一带一路”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首先是“货币”的统一问题。“一带一路”沿线有60多个国家,基本上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货币单位,然而每个国家货币的币值也处于变动之中。因此,如果能够在大家认可的足值货币上达成共识,将会大大提高“一带一路”的发展水平。

其次,交通工具的不统一也是“一带一路”项目实施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一带一路”沿线不同国家在铁轨轨道尺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货物在运输时候途径不同国家需要进行换轨,例如,中国与中亚国家采用不同的铁路轨道,这不但增加了运输成本,还会限制一些对保鲜条件要求比较高的商品的供应,不利于“贸易畅通”。

最后,沿线国家海关工作也缺乏统一标准。海关是确保对外贸易流通的关键部门,不同国家的海关工作标准存在着一些差异,如果不能得到统一,那么就会使“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效果大打折扣,这也是“一带一路”实施的基础。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5月28日,以“互联互通,共建共赢”为主题的“一带一路”海关高层论坛在西安举行,期间提出要在上海建立“一带一路”海关能力培训基地。总之,“一带一路”是一个跨区域的大工程,如果能够做到尊重差异基础上的统一,那么就会打通“一带一路”项目的经络,疏通“一带一路”项目的血液。

4、“一带一路”项目的落实最终还是要落脚到“人”这个主体上来,而无论是高层,还是当地民众,对“一带一路”的认识则直接影响“一带一路”的落实。

首先,沿线国家政治高层对“一带一路”的认识使其会对“一带一路”本土化的大方针产生直接影响。当地 *** 高层无法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内涵,难免会在制定政策以及落实政策中有失“一带一路”的战略高度。

其次,“一带一路”深入到当地基层建设,需要依靠当地民众之手支撑,如果当地民众对中国的认识存在偏差,滋生“反华意识”,那么“一带一路”项目就会遭到当地民众的抵触,甚至是破坏,这对于“一带一路”战略来说,无异于灾难性的打击。因此,中国需要在“一带一路”项目落实之前构建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的正确认识,破解“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以及“中国 *** ”谣言。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深度调研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中指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一带一路”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安全问题。国内的安全问题主要集中在新疆、 *** 地区。新疆是“一带一路”战略的西部门户,而近年来,“ *** 势力”却异常活跃,在社会上制造各种耸人听闻的 *** 烧恶性暴力事件,如果不能对“ *** ”势力进行有效控制,必然会对“一带一路”项目造成破坏,并引发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从国际上来看,“一带一路”途径文明的冲突带,尤其是中东地区民族矛盾、教派冲突以及恐怖势力猖獗,不排除“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成为他们进行敲诈勒索的目标。因此,“一带一路”战略实施过程中的“财产安全、劳工安全”等也是一项重大挑战。

二、“一带一路”未来发展的应对策略: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一带一路”战略深度调研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

》中指出,“一带一路”虽然面临巨大挑战,但是也存在着良好机遇,中国要敢于迎难而上,脚踏实地下好“一带一路”大棋局。

1、践行“一带一路”战略首先需要明确实践主体。

*** 是“一带一路”战略的倡导者, *** 主要扮演着开疆拓土、牵线搭桥的角色。 *** 首先需要实现沿线国家之间的链接,打开沿线国家的国内市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一些方面的“必要统一”,在政策层面为“一带一路”保驾护航。

企业应该成为“一带一路”战略中最活跃的部分。商人以追求利益为目标,企业是“一带一路”项目建设的直接承担者,应该成为“一带一路”项目中经济利益的捍卫者。在全球化的今日,跨国公司成为了“海外投资”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实施“一带一路”项目也需要有一批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目前中国的国有企业成为了我国进行海外投资的主体,例如中石油等。

然而,一些国家对国有企业的国家背景存有偏见,认为国有企业的存在会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甚至有不可告人目的。针对这种情况,中国应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增加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做好释疑、解疑工作。当然,不是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可以参与到“一带一路”项目中去。“一带一路”不仅仅是经济战略,也是我国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对于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企业,需要进行甄别,宁缺毋滥,这就需要参与“一带一路”项目的企业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能力,还要具有过硬的国际公关能力。

2、要采取多种手段有效应对“一带一路”项目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首先,从国家角度来讲,国家应该倡导沿线国家共同建立“一带一路”联合反恐中心,在中心实现反恐情报共享,反恐行为相互配合的目标,共同应对恐怖势力威胁。

其次,中国应该与沿线国家在安全方面加强合作,以当地 *** 为主,同时依托于“联合国维和部队”,在动乱地区设立一道对“一带一路”资产以及海外劳工进行保护的安全屏障。必要时也可以与当地 *** 协商后派出维护海外资产项目的安全人员,确保“一带一路”项目的安全。

最后,投资本身就意味着风险,为了规避风险,中国企业也可以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共同组成跨国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将“一带一路”蛋糕共同做大做好。

3、积极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本土化”。

在“一带一路”项目落户沿线国家之前,我国需要建立“一带一路”专门研究机构,做足前期准备工作,并且实现与企业的合作,组织有能力的专门研究人员赴沿线国家进行长期、实地考察,分析当地的实际情况,针对当地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一带一路”企业的具体特点采取不同的“投资战略”,促使“一带一路”项目“扎根本土”。此外,智库除了担任研究、考察工作外,还应该发挥桥梁的作用,开启不同国家之间智库的沟通与交流,增强智库层的互信,构建沿线国家决策层对“一带一路”的科学认知。

4、要加强“一带一路”的对外宣传工作。

“一带一路”不仅仅是中国走出去的“经济工程”,还是一项巨大的“形象工程”。因此,对“一带一路”的宣传工作需要采取“入乡随俗”的策略,讲求“互利共赢”的原则,使当地人能够真正感受到“一带一路”给他们带去的福利,以及给他们的生活带去的积极改变。中国 *** 以及企业在开展“一带一路”战略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对当地的公益投入,使“一带一路”走过的地方能够印下友好的脚印。

5、设立专门机构对“一带一路”进行科学管理。

对于“一带一路”的实施,不能只算经济账,还要算国际政治、国家与国民安全账、大国责任账、全球与地区发展账、民族信心账等等,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专门机构对“一带一路”进行科学管理,难免会使“一带一路”项目顾此失彼,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一带一路”是一项巨大工程,不仅涉及到工程项目建设,还需要与沿线国家进行沟通、协调。

“一带一路”管理机构在设立时应该以项目需要为出发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机构。其次,“一带一路”管理机构在设立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多边机制”,实现与当地 *** 以及其他国家共同管理,一方面可以实现风险共担,另一方面也可以方便不同参与者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

6、通过制度化机制将“一带一路”项目在当地固定下来。

当前中国“一带一路”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对接时主要采取的是 *** 间合作,“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再加上选举政治的影响,“一带一路”存在着被中止的风险。任何 *** 间的合作都存在着风险,唯有通过规则与制度将合作机制化,才能够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如果能够通过制度化机制将“一带一路”项目在当地固定下来,那么就会确保“一带一路”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促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当前中国虽然是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中国依旧处于对规则的适应阶段,并没有主导制定新国际规则的实力。

当前世界不同地区发展水平差距比较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处于对现有国际规则的适应阶段,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无法适应TPP的高度自由化要求,中国应该抓住这一点,将“一带一路”总体保持在现有国际规则的框架内,在力所能及的基础上,去主导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新规则,并对一些不合理的规则进行修订,使之能更加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现实发展需要。

“两到三年解决执行难”,更高法和各省法院将采取哪些措施

      《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更高法工作时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应有之义,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基本解决执行难,要坚持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着力强化执行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建设,切实完善执行体制机制,努力实现执行工作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

      (一)实现执行模式改革 

        全力推进执行信息化进程,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畅通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发现渠道,基本改变“登门临柜”查人找物的传统模式,真正破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

        1.实现 *** 执行查控系统全覆盖。建成以更高人民法院“总对总” *** 执行查控系统为核心、以地方各级法院“点对点” *** 执行查控系统为补充、覆盖全国地域存款及其他金融产品、车辆、证券、股权、房地产等主要财产形式的 *** 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实现全国四级法院互联互通、全面应用,所有负责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均能熟练使用系统,快速查找、控制所承办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其财产。

        2.强力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3.拓宽被执行财产发现渠道。严格落实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制裁;探索、推行委托审计调查、委托律师调查、悬赏举报等制度,更大限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

    (二)实现执行体制改革

        4.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科学合理分离。

        5.强化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

        6.探索改革基层法院执行机构设置。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试点:一是中级人民法院打破行政区划设立执行分局、负责执行实施原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二是强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案件、执行装备的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职能,在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方面进行探索。

     (三)实现执行管理改革 

        7.全面运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8.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

        9.推动建立执行救助制度。

      (四)实现财产处置改革 

        10.推行 *** 司法评估管理。

        11.推广 *** 司法拍卖。

     (五)完善执行工作机制 

        12.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建立健全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标准和程序标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一定年限内继续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跟进措施;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后,执行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启动恢复执行程序;全国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设置专门数据库集中管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

        15.建立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机制。

        16.完善异地执行协作机制。

        17.建立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根据执行案件财产查找、争议解决、拍卖处置等环节的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个人专长,建立和完善案件分配、人员组合机制,更大限度发挥执行人员个人优势和人民法院集体优势。

        18.完善执行纠错机制。

      (六)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19.及时出台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出台变更追加执行主体、财产申报和财产调查、财产保全、 *** 司法拍卖、执行和解、仲裁裁决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参与分配、股权执行等系列单行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意见。

        20.全面梳理司法解释体系。对现行执行司法解释进行系统梳理,消除矛盾冲突,填补规则漏洞,提高司法解释的系统性。

        21.推动强制执行单独立法进程。配合立法机关深入开展强制执行法调研起草工作,形成比较完善的草案稿,提交立法机关审议,推动强制执行法尽快出台。

      (七)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22.加强法院内部监督。

        23.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24.依法接受检察监督。

        25.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完善专项治理机制         

        26.建立反消极执行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警示、督促,经警示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消极不作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建立特别案件执行长效机制。

        28.建立反规避执行长效机制。提高查处规避执行行为的司法能力。

        29.建立反抗拒执行长效机制。依法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民事诉讼法都修改了哪些条款?

无论在法院还是在检察院的 *** 接待室,人们总能看到 *** 者的身影,他们多是因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写诉状、递材料,一遍遍地进行 *** 、申诉,要求案件再审。

手拿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却迟迟得不到执行,以至于有人把判决书无奈地称为“法律白条”,甚至还出现了在街头出卖判决书的荒唐一幕。

“申诉难”、“执行难”,成为近年来百姓呼声最为强烈的两大司法顽疾。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为22.7万余件,决定再审的为4.8万余件,改判的为1.55万余件,民事再审案件占再审案件总数的90%以上。

今天,《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国家更高立法机关对施行了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进行修改,一系列重大修改直击“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

16种情形圈定再审事由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5项再审事由,由于规定过于笼统,致使“申诉难”,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这次修改将再审事由从5项具体化为16种情形,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法院即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 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 *** 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同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形也由原来的4项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

不必多头申诉再审不再没完没了

现行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既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导致当事人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法院也陷入重复审查,耗费了司法资源,加大司法成本。而且,由于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再审期限和审查方式,以致有的当事人跑起再审“马拉松”没完没了,一生的时间搭进走不出的诉讼怪圈中。

修正案草案删去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也得以确定,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在30日内再审。

五项举措解决“执行难”

随着民事案件的增加,申请执行的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多种原因,有相当一部分判决、裁定没有得到执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最终实现,“执行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2006年,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的民事案件为213万件,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履行义务的为71万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的为46万件。草案从5个方面增加了具体而有针对性的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不履行义务信息的措施。

——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从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对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诉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增加规定: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拘留。

破解地方保护主义

一些执行案件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长期得不到执行,个别案件中,法官异地执行时,不仅得不到有效配合,甚至受到不法人员围攻。

为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这样的规定,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由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不服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此外,草案还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公民还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统一延长为3年。

对于全国人大代表和百姓关注度很高的之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公益诉讼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等的修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表示,将对这些意见继续调研,待条件成熟再作及时修改,不断完善民事诉讼制度。本报北京6月24日电

如何建设生态文明社会?

建设生态文明是一个系统工程。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环保工作者更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积极参加生态文明建设,做好宣传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承担生态治理的责任,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生态文明。

一、充分认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性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将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

建设生态文明要求我们彻底消除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摈弃旧的观念,改变一些 *** 官员惟GDP增长论英雄的观念。在生态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更需要我们转变发展模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生活观念、消费观念,正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经济社会建设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抛弃高消耗、重污染、低效益的传统发展模式,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这需要我们环保工作者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坚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用好这一制度,从源头保护生态环境,使国家保护环境的意志在经济发展中真正得到体现,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党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高度重视。建设生态文明,进一步丰富了社会主义社会理论的内涵。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必将有力地促进包括政治文明在内的其他文明的进步,将对中国未来的发展产生长远而深刻的影响。

二、积极宣传生态文明知识,提高全社会生态意识

生态文明意识的普及与提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生态文明的提出是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体现。在当前经济发展中,我们仍然存在高开采、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三高一低”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这种发展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沙漠化、植被减少、水旱灾害等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尤其是在一些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生态环境破坏尤为严重。在人类社会进入到物质文明丰富的今天,需要的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这才是更高层次的发展。要在全社会确立这一思想和观念。

我们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和宣传生态文明,要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告诉广大民众,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们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有益于人类的身心健康,能够陶冶人的情操,塑造人的品格,净化人的心灵,规约人们的行为,推动人的现代化和人类文明向更高层次进化。

我们环保工作者尤其是基层环保工作者,常年奋战在环保工作之一线,为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全社会宣传环保,促进环保工作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如今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我们环保工作者更是责无旁贷。不仅要把生态文明建设变成我们自己的自觉行动,更要在全社会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宣传生态文明,提高生态意识,继续发挥我们在宣传环保、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中的先锋作用。

三、严格执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大为提高,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同时在环境保护方面也取得了较大成绩,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有一支较为过硬的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和落实这些方针、政策。有许多方针、政策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基本职责。问题是这么多年来,有些政策没有在实际工作中达到可以具体执行的程度或者是能够依法可靠执行,政策制定得再完美,如果在实际中无法执行,它就不是一个好的政策,需要我们多做实际工作。

之一,要健全和完善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制,使生态保护有法可依。要切实采取行政、法律手段对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处。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必须进行制度建设,以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虽然我们已经采取了很多措施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和治理,国家环保总局甚至动用了区域限批、流域限批、绿色信贷等政策,有些地方环保部门也采取了挂牌督办、专项行动、综合整治等一系列措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但环境污染仍然屡禁不止,原因何在?一是地方保护主义,二是环境执法手段软,再加之目前的确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实,使部分企业宁可冒险偷排偷放,也不按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办事。怎么办?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制定更为严格的法律制度,使生态保护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说到底是要真管用,如果只停留在文件法规中,是起不到真正作用的。

第二,要严格落实生态治理的责任,加大惩处的力度。建设生态文明是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相互融合,社会责任要具体落实到 *** 部门,强调 *** 承担建设生态文明的法律责任。个人责任则要使每个社会公民提高生态文明意识,形成自觉的行动,能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节约一张纸、一度电、一滴水、一粒米、一块煤等。

环保工作者要落实生态治理的责任,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就是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坚决打击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我们有些制度制定得很好,但执行起来就比较难,这就要求我们基层环保工作者提高思想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来,顶住压力,为民办事。通过环保队伍整体的严格执法,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第三,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加强环保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领导干部是关键;落实生态治理的责任,环保干部队伍是关键。必须进一步加强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强化环保干部尤其是一线执法队伍的权力,使他们在执法中不受任何干扰,确保执法到位;其次环境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各方面待遇要有切实的保障;第三要建立公众参与生态保护的机制。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环境违法行为或生态破坏行为是由群众举报才发现的,建设生态文明如果没有群众的广泛参与,有些问题不会得到及时处理,至少目前或相当长一段时期,这种情况会依然存在。为了使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必须建立群众参与的社会机制。同时人民群众参与生态建设与保护,也是对 *** 履行工作职责的有效监督。

把发展与生态保护紧密联系起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在发展的基础上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是我们环保工作者分内的责任。

在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会遇到什么困境或阻碍?

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

江必新

▶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

▶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 ***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节,构成了建设法治中国的一个显著短板。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深化法治的固本之举,是法治一体建设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首先必须清醒认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中的诸多矛盾,并从对矛盾的分析入手,厘清法治社会建设的进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有七。

一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与 *** 理性不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一方面渴望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却不满法律程序上的种种限制;一方面认为他人违法侵害其权益,另一方面自己却坦然违法、钻法律漏洞;一方面以法律为武器,另一方面却容易以极端方式 *** 。这些矛盾导致 *** 与违法往往交织难辨。

二是对公权力机关的诉求日益增长与对公权力机关的服从、配合与支持日益淡化之间的矛盾。大部分人仍有遇事找 *** 解决的习惯,而且在新的形势下其诉求愈加多元复杂。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对公权力机关必要的信任,对其服从、配合、支持的程度则日渐降低。这种下降状态又反过来削弱公权力机关满足人民群众诉求的能力和资源。

三是对依法治国方略和法律至上原则的抽象认同与人情、关系、私利、政绩大于“国法”的行动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厉行法治早已是共识,宪法法律至上也获得了最广泛的观念认同。但在具体的行动中,特别是关系到自身利益的事务上,人情、关系、私利、政绩等不正当考虑迅速成为行动者决策的主要考虑因素,处于至上地位的法律被架空。

四是公权力机关的退位、归位与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发育仍不成熟之间的矛盾。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是公权力机关退位和归位,理性再定位的过程。但由于市场机制仍不健全,社会组织仍不规范,市场机制和社会组织往往难以担当起合格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导致公权力的进退维谷。

五是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要求与法律质量整体上仍不理想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然而,虽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立法质量已在不断提高,但仍有一些法律尤其是低层级的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类型化不够、科学性不足,将执法和司法带入或难以实施,或实施冲突,或实施背反的多难困境。

六是严厉制裁违法行为的要求和期待与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较高之间的矛盾。普遍守法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严厉制裁违法行为是保障法治权威和发挥法治威慑力的必要条件。但是现实中,在一些方面,由于责任设置过低,特别是查处率不高,导致违法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客观上造成“逆向选择”、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并导致普遍违法。

七是中国当下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和独特性与应对方式的简单化、低效化之间的矛盾。社会事务日新月异,纷繁复杂,情况和形势与以往任何时候相比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社会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发展进入黄金期,社会矛盾进入漩涡期,治理难度在加大,复杂性在加深,利益冲突在加剧;然而社会管理模式仍然滞后,不少应对方式过于简单、低效,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要应对和破解上述矛盾,需要系统治理。

之一、价值建设,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法治社会的根本问题在于将法治理念、法治信仰内化于人心,成为社会成员决策和行动的基本指引。当前人民群众已经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牢固的法治理念尚未确立。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着力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权利义务统一意识、责任意识,还要透过多途径、全方位的理念引领价值观建设,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第二、基层调整,使治理畅达“末梢神经”。体制问题具有决定性。我国传统上从中央到基层的纵向层级化管理体制倚重“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存在着在“最后一公里”失灵的问题。建议以确立社区的法律地位为主要方式,重塑我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形态,确保国家与其成员之间的“传感”途径畅通。

第三、制度改进,使规范体系管用。高度重视法律规范质量的提高,尤其是要重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系统性以及可实施性的问题。积极完善社会领域的法律体系,推动构建和完善社会自治规则,合理配置实施资源,努力创造实施条件,保证国家法律和社会规则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

第四、秩序建构,有效控制不当社会行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强化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在培育社会组织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外部行为的规范和内部治理的引导。要切实解决专业中介组织为谋求自身利益更大化而扭曲市场规则的问题,要全面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诚信和公信,透过秩序的建设和维护持续规范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

(作者为更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负面清单:一种新的治国理政模式

王利明

▶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 *** ,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 *** 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 *** 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也非常有效率

所谓的负面清单,也称为“否定清单”、“负面列表”等。最初它主要出现在有关国际贸易投资法的领域,后来作为一种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模式确定下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它是指由法律法规列举一些禁止或者是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事项,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做出禁止和限制列举事项之外的领域,可以由市场主体自由地进入,法律不作干预。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实际上就是在这个决议里,已经把负面清单管理,作为一项国家治理的一种重要的方式 *** 确立下来了。从管理模式上来说,为什么说它是我们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 *** ?

首先,负面清单管理给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可以有效激活市场主体的潜在活力。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立法者,能力都是有限的,很多的事情是立法者在立法时所无法预见的,立法者不知道什么是好的,从而无法相应的强制性要求别人去做。市场主体能否进入这些领域,必然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大量的是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也有人把它称之为“法律的沉默空间”。

在这样的一个空白地带,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完全采取了不同的看法。正面清单管理这样的模式下,它实际上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对这样一个法律沉默的空间,并不允许市场主体就可以直接地进入,能否进入,很大的程度上,实际上还是要由 *** 来决定,这样市场主体的行为的空间其实是受到了很大的压抑和限制。但是负面清单管理认为,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因此,与正面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模式赋予了市场主体更充分的行为自由。凡是法无禁止的,即推定市场主体有行为的自由,在“法律的沉默空间”, *** 机关也不得设置额外的审批程序,实际上就给了市场主体非常大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其实就是经济活力的保证。

第二,为什么说它是一种新的治国理政的模式?就是因为它能够有效地限制和规范公权,尤其是规范审批权。审批实际上是 *** 部门权力的一个最集中的体现,它直接决定了针对谁,能够干什么,其实也是对资源的一种分配。在正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法律虽然没有规定,但是 *** 依然还是在管理, *** 实际上通过规章等各种规范性文件,仍然在限制着领域的进入,我们的许多规章其实都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宣布这个事归我管,二是要求大家都要报批,三是不报批我就要处罚。

那么一旦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以后,凡是负面清单之外的,凡是法律没有限制,没有禁止的,所有这些部门领域,不得再进行审批。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负面清单列举的事项, *** 无权进行审批,这实际上就已经形成了对 *** 权力的一种有效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它体现了法制的一个基本的精髓,这就是规范公权。

第三,这种模式使 *** 的行政行为更加公开透明。法治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公开的、透明的、可预期的效果。负面清单管理可以说在很大的层面上实现了这样的效果。

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下,负面清单的内容本身是公开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也是公开的,除负面清单明确列举的事项之外,市场主体原则上都可以自由进入,例如,在负面清单管理的模式下,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应当首先去找一名律师咨询,看看现在要进入的投资领域,是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所限制禁止的领域,只要不在法律法规禁止限制之列,那么其就可以放心地进入。这样对于行为的结果,企业也能够产生一种合理的预期,所以它能够达到这样的一种公开预期的效果。

第四,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能够真正使经济更有效率,更有活力。我举一个例子。我们到机场去坐飞机都要经过安检,我发现了一个问题,大家每次进入安检的时候,屏幕上显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等物品”,把这些东西列举出来,其实这种做法就是典型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即明确列举法律法规要禁止携带的物品,如果我们不采用这种 *** ,而是采用正面清单管理 *** ,即明确列举哪些物品是可以携带的,则机场可能需要将所有可以携带的物品列出来,如果采用这样的方式,我相信可能一个安检人员每天要检一个人,都要检几个小时。这必将是非常低效率的,而且他会给安检人员极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规则十分透明、公开,其也更有效率。规则和空白地带,法律不禁止就可以直接进入,不需要进行烦琐的审批,这就会非常有效率。

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方面看,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 *** ,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是我们所要强调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职权法定原则相结合,这两项原则正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的内容。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院长)

下一阶段法治要解决的三个问题

吴志攀

▶改革进入深水区,就必须开大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

▶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 *** 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 *** 的道德形象

▶依法治国,首先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同步的。离开了法治,市场就会混乱,经济就不可能起飞,更不可能平稳、高速地发展。这是我们改革开放的一条最基本、最核心的经验。今天,当改革开放进入到了新的阶段,当我们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一个新的时期,就不得不更加强调法治。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已经有一代人的实践(中国的传统,三十年为一代),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而在下一个阶段,我认为要通过加强法治来解决三个问题。

其一,就是要用法律的 *** 划分好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中国是一个大国,即使今天有了更好的喷气式飞机,从海南岛坐飞机到乌鲁木齐,也要好几个小时,这么大一个国家,维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同时照顾好各个地方的不同特点,调动各地的积极性,这是执政兴国的一个基础。分税制改革之前,我们的中央财政略显单薄,而一些地方财大气粗。那时的地方 *** ,还没有在“土地财政”和“地方融资平台”方面“打主意”。在推行分税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实际上重新划分了财权,中央财政大大充实了,同时,城镇的房屋市场化改革也在这个时候开始。这些改革,影响深远。但任何一项改革,不可能只有好处,不可能没有一点消极面。我们现在都看到了,比如地方 *** 的土地财政问题,一些地方的收入主要靠卖地,房地产成为主要支柱产业,但泡沫大了,有问题,老百姓也受不了,国务院三令五申平抑房价,先后出台《国十条》和《国五条》,但收效都不明显。还有地方债的问题,这个问题同样复杂。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首先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里面要算经济账,还要有法治。我们现在比过去更加强调依法治国,治国首先就要治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这个大的框架当然是宪法,是我们的根本政治体制所确定下来了的,但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在各个部门法中都有反映。新一轮的法治建设与改革,要在这方面下力气。

其二,就是要用法律划清 *** 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 是市场行为的“裁判员”,企业是市场的“运动员”,两者的角色分工不同,因此两者不能混同。还有,运动员也应该分分类,有的是跑长跑的,有的是短跑,不能哪里有便宜可占就到哪里去比赛。例如,很多央企进入房地产市场,央企掌握国计民生的命脉,实力雄厚,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经济基础。但是,很多央企放下自己的主业,拼命往房地产市场里钻,到处拿地,而且把地价抬得很高。 *** 办企业,当然要实现保值增值,但办企业的目的不止是为盈利,还有承担很多社会责任,特别是央企,应该多花一些精力去发展那些中长期的、战略性的、风险大一些、利润可能不那么高的大项目,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长远发展。而不是房地产这样的,利润高,见效快的竞争性项目。地方 *** 当然特别欢迎央企去拿地,怎么拿他们都高兴,一切可以开绿灯,但这样一来,市场就可能有点乱了,很多事情就不公平,这样算法治吗?不好说了。未来着力在 *** 与市场的关系领域,加强法治建设。

其三,要更加强调,把促进公平正义作为 *** 的基本价值追求。我个人有一个看法,中国社会对公平的敏感,超过了西方。对不公平的事情,老百姓反应很激烈。所以 *** 要在这么复杂的一个社会,维护公平不容易。我们讲依法治国,也就是 *** 要用法律来维护社会公平,维护 *** 的道德形象。 *** 要尽量多考虑弱势群体,不能被利益集团绑架了。现在对城镇低收入群体提供的经济适用房的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全民覆盖的医保和社保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等,都是体现社会公平的政策。这些方面还要加强。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市场经济条件下,摸着石头过河是成功的,但进入了深水区,有可能摸不到石头了,这个时候就必须开大船,要开船,要驾驭一个复杂的工具和复杂的局面,就必须按规矩来办事,要讲法、信法、用法,这样船才稳当,才能乘风破浪。

(作者为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

李 林

▶要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

▶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顶层设计的立法模式转变

当前,我国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立法不当问题的存在,致使部分法律制定后不能用、不管用、难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之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代表民意、体现民利、反映民情,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问题、分配社会利益,防止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和立法不公,防止把畸形的利益格局或权力关系合法化,警惕立法权力滋生的腐败,从制度和规范的源头上维护人民利益。一是应当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立法观,转变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的立法观;从片面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和实效的立法观,转变为立法质量和实效之一的立法观;从重立法效率、轻立法民主的立法观,转变为民主优先兼顾效率的立法观;从只管法律制定不顾法律实施的立法观,转变为兼顾立法与法律实施并以法律实施为导向的立法观。二是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加强领导、科学规划、顶层设计、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

第二,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转变被动立法局面,使立法与全面深化改革协调推进,积极主动地通过法律的立、改、废、释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和法治保障。一是推进人大常委会常委的年轻化、专职化、专业化,让人大常委会委员能够充分发挥作用,更好履行职能。二是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期制度,适当延长每年的会期,为民主立法提供充分时间保障。三是推行立法旁听制度,让公民、媒体和社会组织能够更加直观地了解、参与和监督立法过程。四是推行立法助理制度,以弥补人大常委人数少、时间少、专业知识不足等欠缺。五是进一步扩大人大常委会委员、专门委员会、立法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委托专家学者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比重,增强立法的全局性,从源头上预防立法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

第三,推进民主立法。扩大不同利益群体公开主张、表达利益的渠道,使人民充分表达自己的立法意志和利益诉求,通过立法博弈实现公正立法。建立和完善更加广泛的立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立法事项,原则上都应当向全社会公布,并建立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和反馈制度。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对影响重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事项,要通过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确保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全面参与立法、有效开展立法博弈,保证人民群众立法诉求的充分表达和宣泄。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的制度。推进立法公开,建立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草案、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法旁听制度,旁听代表有权发言,保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评论列表:
  •  怎忘森槿
     发布于 2022-07-01 10:36:53  回复该评论
  • 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实现退出和恢复执行程序自动衔接。        13.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支持、鼓励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做好保全申请与执行查控系统的有序衔接。        14.建立和完善行为执行机制。        15
  •  萌懂忆囚
     发布于 2022-07-01 07:51:09  回复该评论
  • 府间的合作,选举政治本身就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一旦政府发生权力交替,就会存在中止“一带一路”项目的风险。其次,沿线国家国内复杂的利益集团问题也是决定“一带一路”项目实施效果的重要影响因素。“一带
  •  北槐征棹
     发布于 2022-07-01 19:17:59  回复该评论
  • 执行、难适用、难遵守,某些法律甚至形同虚设。为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民主科学立法,不断完善我国立法制度和法律体系。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转变立法观念和立法模式。立法应当充分
  •  青迟眉妩
     发布于 2022-07-01 14:15:40  回复该评论
  • 制度化机制将“一带一路”项目在当地固定下来。当前中国“一带一路”与沿线国家发展战略对接时主要采取的是政府间合作,“一带一路”沿线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再加上选举政治的影响,“一带一路”存在着被中止
  •  鸽吻苍阶
     发布于 2022-07-01 16:04:46  回复该评论
  • 成本极低、守法成本相对畸高,不仅诱使当事人违法,更重要的是守法者吃亏,违法者赚便宜,进而劣胜优汰 ▶实现人心大治,不仅要强化规则意识、诚信意识,还要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中国。现实表明,社会领域的治理问题仍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突出薄弱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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